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03执恢66号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城兴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与龙山路交汇出广厦名都4#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郑飞鹏,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工业集中产业园B-04地块。
法定代表人:钟金莲。
被执行人:邵阳市泰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三眼井。
法定代表人:金钟。
被执行人:邵阳市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得丰市场前面。
法定代表人:杨红伟。
被执行人:钟金莲,女,汉族,1965年2月1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城兴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邵阳市泰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钟金莲、邵阳市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湘0503民初195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503民初19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简少凡
审判员 李建林
审判员 徐 韬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禹蓝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