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恒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与某某强仁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执恢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大祥区曹婆井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5635327056。
法定代表人:孙**芳,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少文,该分行职员。
被执行人:**强仁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双清区工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673572744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被执行人:谭田香,女,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被执行人:**恒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市双清宝庆工业集中产业园B-04地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77007652XC。
法定代表人:钟金莲,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陈建军,男,汉族,1972年8月22日出生,住**市双清区。
被执行人:高青和,女,汉族,1981年6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县。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执行人**强仁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谭田香、**恒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陈建军、高青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院(2018)湘05民初21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5执恢4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志刚
审判员  肖志军
审判员  康 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