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02执780号
申请执行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胡进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工业集中区产业园B-04地块。
法定代表人:钟金莲。
申请执行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02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2021年10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法律所确定的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2021年10月13日、12月7日先后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无工商股息分红、证券、互联网银行等信息,并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2021年10月29日向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发起了传统查询,查明了被执行人***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工商股息分红、无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产品等。
2021年10月14日,本院约谈了被执行人***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未到庭,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021年11月2日前往被执行人***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了解及核实被执行人***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财产线索,并约谈该公司现负责人肖俭,被执行人***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停业状态,设备及土地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无任何财产可供处置,以上约谈内容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贸易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2021年11月11日,前往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土地(邵国土他项2014第0018)因轮候查封,本院没有处置权,并告知申请执行人*****贸易有限公司。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已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2月10日止,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额78913.2元,尚有78913.2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丕易
审判员 周 虹
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肖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