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02执47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麻子洼社区邵石路526号1栋220号。身份证号码:430511197404225520。
被执行人:***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工业集中区产业园B-04地块。
法定代表人:钟金莲,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2020)湘0502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2020)湘0502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本案的执行期间,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保险、工商、不动产、民政、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账户信息,查明***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工商、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6月16日本院分别向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起了传统查询,查询了***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查明被执行人***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理财产品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房产登记信息,但该房产不宜执行,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6月15日,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该单位土地面积、房屋、机械设备等,账上无资金。
2021年9月22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止,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额73473.4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有73473.4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丕易
审判员 王 波
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