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恒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03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4年1月29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苏子千,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住邵阳市双清区邵石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77007652XC。
法定代表人:钟金莲。
委托代理人:谭红,女,1969年7月1日出生,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仲裁一案,2019年6月3日经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该案邵市劳人仲案字[2019]第8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证券、保险、支付宝账户、财付通账户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辆湘E0××××传祺牌车辆,该车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做轮候查封,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邵阳市双清区有房产,该房产已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做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经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简少凡
审判员  李建林
审判员  徐 韬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