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恒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02执82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双坡南路。 被执行人:***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工业集中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502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以及向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路支行发起传统查询,并经现场调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轮候查封了房产一套、车辆一台,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清楚上述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本案执行债务21075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曾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