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天喆建设有限公司

云和县恩沛新型建材厂与义乌市天喆建设有限公司云和分公司、义乌市天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5民初1208号之三

原告:云和县恩沛新型建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79963912X0,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崇头镇岩下村下村**。

投资人:邹旭明,系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新友,系该厂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巧菊,浙江指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喆建设有限公司云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MA2E1W6E9Y,住浙江省云和县元和街道云和嘉瑞养生度假村****。

负责人:李英。

被告:义***喆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052808511N,住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大成路****。

法定代表人:朱玲玲,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云和县恩沛新型建材厂与被告义***喆建设有限公司云和分公司、义***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云和县恩沛新型建材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40824.4元及违约金89500元(违约金按每日500元,自2020年6月15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22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烧结页岩多孔砖,用于云和嘉瑞养生楼1-7号楼及办公楼工程建设。原、被告签订了《新墙材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规格190×90×90mm多孔砖按每块0.58元计算,规格190×190×90mm按每块0.95元计算。每月根据实际数量结算,次月15日作为付款日,若未按期付款,超过30天的,违约金按每天500元计算。经计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40824.4元及违约金89500元(违约金按每日500元,自2020年6月15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22日止)。

被告义***喆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云和县恩沛新型建材厂与被告义***喆建设有限公司云和分公司签订了《新墙材产品购销合同》后,原告云和县恩沛新型建材厂与被告义***喆建设有限公司又重新签订了一份《产品买卖合同》,原购销合同已经被后签订的买卖合同所替代,付款开票等都发生于原告与被告之间。故应根据《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由甲方及被告义***喆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应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提供的《产品买卖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应由义***喆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义***喆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小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微微

书 记 员 李坤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