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天喆建设有限公司

云和县恩沛新型建材厂、义乌市天喆建设有限公司云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民辖终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和县恩沛新型建材厂,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崇头镇岩下村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79963912X0。

法定代表人:邹旭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喆建设有限公司云和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元和街道云和嘉瑞养生度假村****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MA2E1W6E9Y。

法定代表人:李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大成路****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2052808511N。

法定代表人:朱玲玲。

上诉人云和县恩沛新型建材厂因与被上诉人义***喆建设有限公司云和分公司、义***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2020)浙1125民初1208号之三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云和县恩沛新型建材厂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义***喆建设有限公司云和分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签订《新墙材产品购销合同》,该《购销合同》规定,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义***喆建设有限公司云和分公司提供烧结页岩多孔砖,交货地点为云和嘉瑞养生楼1-7号楼及办公楼工程工地施工现场,材料堆放场地。上诉人均按此《购销合同》予以履行;另外上诉人根据被上诉人义***喆建设有限公司云和分公司的要求,依据上述合同约定为其建设的“嘉瑞云庐”工程提供货物,上诉人也已依约履行。被上诉人义***喆建设有限公司云和分公司为了让总公司开具发票,由总公司予以付款,故2020年6月17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义***喆建设有限公司云和分公司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该《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内容非常简单,签订的目的仅是为了开具发票及其付款使用的。现上诉人起诉分公司及总公司,应以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接受货款一方所在地为准,本合同纠纷履行地及被上诉人义***喆建设有限公司云和分公司的住所地及接受货款一方所在地均在云和县,故本案云和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本案由云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各方于2019年12月3日和2020年6月17日,分别签订了《新墙材产品购销合同》和《产品买卖合同》,在两份合同中均对双方发生争议时的诉讼管辖进行了约定。上诉人云和县恩沛新型建材厂主张签订《产品买卖合同》仅系为开具发票及付款使用,但合同效力的认定并不影响协议管辖这一独立条款的效力。故,原审法院根据签订在后的《产品买卖合同》第九条关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条款约定,将本案移送到合同约定的甲方所在地,即义***喆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 湘

审 判 员  雷晓东

审 判 员  翁王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思远

代书记员  楼赛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