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亮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民辖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新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16号新兴大厦8楼811室。

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乐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复兴中路93号门脸。

法定代表人:范继意,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河北亮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16号新兴大厦812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未提交。

原审被告:张中有,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

上诉人***、河北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乐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北亮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张中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冀0791民初3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从未签订过任何房屋租赁合同,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不具备依据合同对上诉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故本案不能依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地,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起诉应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请贵院依法裁定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河北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从未签订过任何房屋租赁合同,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不具备依据合同对上诉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故本案不能依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地,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起诉应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请贵院依法裁定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产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房屋位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故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河北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潇

审判员 姜红有

审判员    

周卫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赵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