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223民初738号
原告**,男,1966年8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业,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被告包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
法定代表人:刘普。
委托代理人:温永宏,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包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萨如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卜 慧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