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民初7208号
原告: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虞永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能济南黄台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能济南黄台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6元,减半收取计2968元,由原告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海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吕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