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济南黄台发电有限公司

济南微纳颗粒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华能济南黄台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民初9082号
原告:济南微纳颗粒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80614854W。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亮(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邦盛(济南)律师事务所。
诉委托讼代理人:姚明莉(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邦盛(济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华能济南黄台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35316。
法定代表人:李树青,董事长。
原告济南微纳颗粒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能济南黄台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济南微纳颗粒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以被告华能济南黄台发电有限公司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微纳颗粒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微纳颗粒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济南微纳颗粒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于彩霞
书 记 员 韩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