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决定书
(2018)浙0523执2081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上荣(2018)浙0523执208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沈上荣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沈上荣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