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天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吉县天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23执14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执行人安吉县天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上墅乡上墅村,组织机构代码:147268757。
法定代表人沈上荣。
被执行人沈上荣,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吉县天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沈上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浙0523民初10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吉县天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沈上荣支付案件款5150000元(含诉讼费37552.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06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安吉县天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沈上荣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高措施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安吉县天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沈上荣银行存款,截至2020年6月1日,被执行人安吉县天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沈上荣银行存款少量余额。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安吉县天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沈上荣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已查封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安吉县天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EC××**的桑塔纳牌机动车一辆、名下车牌号为浙E5××**的奥德赛牌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16日止,上述查封系轮候查封。已查封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沈上荣名下车牌号为浙EF××**的江铃牌机动车一辆、名下车牌号为浙EM××**的宝马牌机动车一辆,该车辆已抵押,查封期限自2020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16日止,上述查封系轮候查封。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安吉县天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名下车牌号为浙EC××**的程力威牌机动车一辆转出状态无法锁定、名下车牌号为浙EC××**的程力威牌机动车一辆查无此车。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安吉县天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沈上荣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安吉县天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沈上荣收益类保险情况,无投保记录。
7.已调查被执行人安吉县天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沈上荣公积金信息,无缴存记录。
8.已实地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未果。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现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515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安吉县天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沈上荣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浩
审 判 员  王文德
人民陪审员  朱丹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陈 嵩
书 记 员  姜钦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