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523执25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2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安吉县天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上墅乡上墅村,组织机构代码14726875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吉县天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安吉县天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强制执行请求权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安吉县天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的申请,(2018)浙0523执250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