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5执854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兴隆街汉唐大厦21-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7782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东部工业区东E-5栋102、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8527590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5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1269785.9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支付宝、财付通及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