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惠州帝豪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执保981号
申请人: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兴隆街汉唐大厦21-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7782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帝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为广东省惠州市河南岸大朗肚规划编号HNA23-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99330907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惠州帝豪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帝豪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34743333.34元的财产。申请人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共同出具的编号:PZDM201944030000001270《财产保全担保函》为其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帝豪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34743333.34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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