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5民初11112号******
原告: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西路****二期5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7972C。******
法定代表人:成友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季,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兴隆街汉唐大厦21-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7782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季,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6.3元,减半收取计428.1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缴的其余428.15元,本院予以清退。******
审判长*湘******
人民陪审员*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