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4民初1776号之一
原告: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上浦工业区昆仑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43458450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兴隆街汉唐大厦21-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7782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案涉货款为由,于2024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2045元,由原告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