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8民初2235号
原告:北京阳光友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永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女,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志才,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阳光友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阳光友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成都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阳光友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阳光友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7元(已减半),由北京阳光友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怀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琴
书 记 员 罗韵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