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

乐山市五通桥区某某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成都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1112民初55号
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新生街205号一层。
经营者:彭吉,女,199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莉,四川追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涛,四川追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新津工业园区A区。
法定代表人:沈志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萍,女,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亿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梓潼桥西街2号1栋2单元16层1606号。
法定代表人:谢迭银。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红涛,男,公司员工。
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以下简称***租赁部)与被告成都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四川亿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德劳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租赁部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莉、杨红涛,被告东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萍,被告亿德劳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红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租赁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东南公司、亿德劳务公司连带向***租赁部支付1,937,694元及从2020年12月5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东南公司承接四川永祥新能源公司二期项目,亿德劳务公司从东南公司承接相关需要租赁吊装设备,***租赁部与亿德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并按照约定提供设备,而亿德劳务公司未按照约定付款,***租赁部委托乐山市毅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强公司)与东南公司、亿德劳务公司协商解决。2021年9月13日,永祥新能源公司召集东南公司、毅强公司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根据会议纪要在9月25日前完成核账确认,确认后的租赁费用由东南公司负责支付。2021年12月4日,五通桥基地管委会、永祥新能源公司再次召开东南公司、毅强公司召开东南公司与毅强公司劳务纠纷专题会议,东南公司承认2021年9月13日之后发生的机械费用1,385,697元(其中包含乐山市五通桥区明尚达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546,022元),由东南公司支付;督促新进场的宝顺达劳务公司尽快与毅强公司签订合同,由劳务公司走账,9月13日前发生的586366元需要盛世汇智劳务公司共同确认。目前盛世汇智劳务费已超付,若所有毅强公司的欠款需要从东南公司直接支付,需要劳务公司委托发放的说明,具体事宜东南公司负责协调督办。因东南公司、亿德劳务公司未付款致***无力支付工人工资,***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诉。
东南公司辩称,东南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与明翔汇租赁部建立关系的是亿德劳务公司,***租赁部要求东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租赁部对东南公司的诉讼请求。
亿德劳务公司辩称,对欠款金额1,937,694元无异议,对利息有异议,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利息。东南公司与亿德劳务公司还有未结清的款项未付,该款应由东南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东南公司中标了四川永祥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祥公司)光伏硅材料制造技改项目(二期4.5万吨高纯晶项目)标段二钢结构工程,东南公司将其中安装劳务分包给亿德劳务公司,双方签订《钢结构安装承揽合同》,之后,亿德劳务公司与***租赁部签订《租赁合同》,亿德劳务公司租赁***租赁部的汽车吊使用,亿德劳务公司于2021年9月3日、11月7日向***租赁部转账支付400,000元。2021年9月3日,因东南公司项目部暂停其下属劳务班组施工导致机械停工,永祥公司组织工程招标组、东南公司、毅强机械和现场专业工程师召开专题会议,永祥公司土建组袁部长提出4点要求。2021年12月4日,永祥公司组织基地管委会、东南公司、毅强机械及金粟派出所对东南公司机械劳务纠纷召开专题会并形成会议纪要,纪要载明:“毅强机械:截止到2021年11月9日,东南钢构共欠毅强机械费用共计447,7882万元。其中,按照9月13日会议精神对截止2021年9月13日的机械台班费用核账确认:四川亿德欠款109,8018万元,盛世汇智欠款199,4166万元,共计欠款309,2184万元,2021年9月13日以后发生138,5697万元,根据2021年9月13日会议精神,以上477,7882万元由东南钢构直接支付。东南钢构:承认2021年9月13日之后发生机械费用138,5697万元,由东南钢构支付,督促新进场的宝顺达劳务公司尽快与毅强机械签订合同,由劳务公司走账;9月13日前发生的58.6366万元需要盛世汇智劳务公司共同确认。目前盛世汇智劳务费用已超付,若所有毅强机械的欠款需要从东南钢构直接支付,需要劳务公司出具委托发放的说明,具体事宜东南公司负责协调督办。……”。后因***租赁部未收到亿德劳务公司所欠租赁费,故起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诉。庭审中,亿德劳务公司确认欠***租赁部租赁费1,937,694元。
另查明,1.2021年7月9日、8月29日,盛世汇智公司向东南公司出具三份《工程款代付委托书》,委托东南公司向盛世汇智公司分别付款840,000元、520,000元、780,000元。东南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19日、9月18日、10月22日转账支付;
2.2022年2月11日,毅强机械、乐山市五通桥区明尚达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以下简称明上达租赁部)、***租赁部共同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毅强机械受明尚达租赁部、***足部委托参加四川永祥新能源公司二期项目相关会议,明尚达租赁部、***租赁部对毅强机械与四川永祥新能源公司、东南公司、四川盛世汇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亿德劳务公司商谈结果全部予以认可”;
3.本院向四川永祥新能源公司工程部袁建东进行调查询问,两次会议仅有参会人员签到表,无会议记录,会议内容亦无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钢结构安装承揽合同》、租赁合同、对账确认表、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会议纪要2份、情况说明、调查笔录、工程款代付委托书、收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租赁部与亿德劳务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其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亿德劳务公司对***租赁部主张的欠付租赁费1,937,694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亿德劳务公司依法负有向***租赁部支付租赁费的义务。案涉租赁合同并无关于逾期付款责任的约定,故***租赁部关于要求从2021年12月5日开始支付逾期利息的利息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逾期付款利息本院酌定支持从***租赁部起诉之日即2022年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本案争议焦点:东南公司对亿德劳务公司欠付***租赁部的租赁费是否负有连带支付责任。***租赁部主张根据2021年9月13日、12月4日两次会议纪要和东南公司向明尚达公司支付款项的事实,东南公司对亿德劳务公司欠***租赁部的债务构成了债务加入。东南公司认为,对参与该两次会议无异议,但对形成的会议纪要内容不予认可。东南公司向明尚达公司付款系受盛世公司委托支付,并非债务加入。亿德劳务公司认为,因东南公司还欠亿德劳务公司费用,故差欠***的费用,应由东南公司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该两次会议纪要为永祥公司整理归纳,2021年9月3日的会议纪要内容为“袁部长要求”,12月4日的会议纪要内容虽为各方的陈述,但该两次会议纪要形成内容均无参会人员签字,会议的具体过程亦无相应会议记录予以反应,本院向永祥新能源公司调取的“12月4日的会议录音”亦无法清楚反应出具体的会议商谈过程。其次,东南公司向明尚达租赁部转账付款,系受盛世汇智公司委托支付,并非主动付款。故东南公司并无加入案涉债务的意思表示,***租赁部关于东南公司构成债务加入,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东南公司是否欠付亿德劳务公司其他款项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亿德劳务公司关于东南公司应承担案涉债务的付款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对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亿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支付1,937,694元,并从2022年1月10日起以1,937,69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款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240元,减半收取计11,120元,由被告四川亿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春
二〇一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雨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