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14881号
原告:成都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新津工业园区A区。
法定代表人:沈志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萍,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9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顺利。
原告成都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成都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成都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 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杨鹤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