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12财保9号
申请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新生街****。
经营者:彭吉,女,199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莉,四川追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新津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沈志才。
被申请人:四川亿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梓潼桥西街**********/div>
申请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经营部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网络查控措施,在1937694元内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已知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户名:成都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账号:7827********,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光华支行;户名:四川亿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账号:440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业务处理中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2076104852021000093)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经营部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在提起诉讼前向本院申请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四川亿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成都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四川亿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上述措施限额为1,937,694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忠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小杰
书 记 员 徐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