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2815号
原告:**,男,199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沈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衙前镇新林周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新津工业园区A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
原告**与被告杭州沈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 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