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皓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四川皓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8执19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皓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波。
被执行人**。
关于四川皓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8民初31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车辆,车牌号川A××,该车本院2017年8月23日已查封,查封期限2年,未实际控制车辆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