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1民初4539号
原告:重庆磐石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垫江县桂溪街道长大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UPXDN08。
法定代表人:胡卓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川江,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皓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香木林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89587333。
法定代表人:何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磐石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皓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02日立案后,原告重庆磐石路面材料有限公司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兑现,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磐石路面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9元,由原告重庆磐石路面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家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