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皓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皓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1民初3310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文,重庆梓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皓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香木林路7号1幢1层附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89587333。
法定代表人:何光贤,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皓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收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受理之后宣告判决之前自愿书面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肖   厚   权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磊书记员李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