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9153号
原告:重庆骏途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乐园村10社1号走马国际石材市场A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31619553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皓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香木林路7号1幢1层附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8958733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重庆骏途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皓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骏途石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骏途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2244元,减半收取1122元,由原告重庆骏途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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