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奇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奇伟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4民初4621号
原告:***,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奇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望江市场1幢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56485756H。
法定代表人:谭淑文,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奇伟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自2015年至今,在被告处参加工作,并购买社保。2017年5月被派驻至开州区,担任开州区文峰街道双河店等3个社区移民安置小区综合帮扶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但被告一直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提交正式书面辞职书。被告一直以公司相关资质人员不足为由,扣押原告本人相关资格证书,并单方面拒绝原告辞职申请。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背原告本人意愿,侵犯原告权利,造成原告无法正常再就业。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向其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渝开劳人仲不字[2019]第19号)。原告不服,现依法起诉,请求1.判令依法强制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聘用关系,并配合原告办理工作的相关交接手续。2.判令被告出具书面解聘书,并停止强行购买原告社保的行为。3.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注册建造师证书及印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类证书等相关证件。
被告重庆奇伟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并不存在用工事实。被告住所地为重庆市云阳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地尚不明确,故本案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的被告重庆奇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云阳县,故重庆市云阳县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重庆奇伟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雷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沈建
书 记 员 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