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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孙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沪01民终4370号
上诉人上海中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赟、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邦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51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晶、陈凯,被上诉人孙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被上诉人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顾芸闻,被上诉人世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铭、施柳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孙赟在原审中对中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开发商对房屋电气管线的保修期只有2年,自房屋交付起算,而本次火灾发生时交房已近6年,远远超过了保修期;本次火灾中起火的设施,虽然供电合同中约定其产权归开发商,但在小区建成后,中江公司已将所有设施都移交给了业主委员会,产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而日常维护保养则应由世邦公司负责,中江公司不应再承担责任;小区房屋是经各有关单位验收合格的,说明中江公司交付的房屋及设施并无瑕疵;起火设施的施工单位是与电力公司有关联的案外人,该案外人应属电力公司的三级或四级子公司,故即使案外人提供的设施或施工作业有瑕疵,也应由电力公司承担责任。综上,电力公司与世邦公司应共同承担本起火灾的赔偿责任、且应互负连带责任。
被上诉人孙赟辩称:不同意中江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次火灾受损业主诉讼维权之路历时三年多,在如此长的时间内,中江公司都未曾提供过小区建设时所用电缆的质检证书,显然难辞其咎;业主是没有能力自行对供电设施进行维护检修的,中江公司试图以“设施产权已移交全体业主”为由推卸责任,显然站不住脚。综上,孙赟同意一审判决结果及裁判理由,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电力公司辩称:不同意中江公司的上诉请求,发生火灾的供电设施,产权不归属于电力公司,而世邦公司对小区进行的管理实属规范,电力公司从未接到该小区业主的报修,故在现行的供电管理制度下,电力公司对本案中发生火灾的供电设施并无维护保养义务;火灾事故认定结论非常明确,是由电缆故障引起的,说明中江公司所采用的电缆性能存在瑕疵,与电力公司无关;电缆的使用寿命应该达到30年以上,而中江公司采用的电缆在小区建成后仅6年即发生此等重大故障,实属异常;电缆是需要长期持续使用的,小区建成后,无论电力公司还是物业管理单位,一般情况下都不可能、也无必要对电缆本身的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因为这必然需要破拆设施并断电,故开发商必须确保电缆性能,责无旁贷;小区竣工验收时,仅检查供电、供水等公用事业是否通畅、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故验收绝不等同于确认相关设施设备的质量;起火设施是由中江公司委托案外人施工的,应由中江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中江公司担责后可自行决定是否向案外人追偿,该案外人系独立法人,与电力公司无关。综上,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世邦公司辩称:不同意中江公司的上诉请求,世邦公司对小区提供了严谨规范的物业服务,每天对电力设施进行巡查,已经尽到了自身的管护义务;本次火灾起火点位于强电间里的电缆桥架内部,世邦公司对强电间进行的巡查是到位的,如要对电缆本身的性能进行全面检测,则需要切断供电、破拆封闭式的电缆桥架、拉出电缆线进行逐段检查,诚如电力公司所言,这在现实中一般是不可能、也无必要进行的,况且是对于一个建成仅6年的新小区;世邦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亦无此等程度的管护义务。综上,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孙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判令电力公司、中江公司连带赔偿孙赟房屋维修费人民币166,205.11元(以下币种相同)、房屋租金27,000元、酒店住宿费3,292.45元、清洗费8,185元和家具维修费2,000元,合计206,682.56元,世邦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孙赟系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业主,电力公司为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供电企业,中江公司系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开发商,世邦公司系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涉案房屋于2012年竣工,建筑面积为202.11平方米,系全装修交付。2018年9月20日19时15分许,涉案房屋所在的XX号楼发生火灾事故,致涉案房屋所在的XX号楼供电中断,涉案房屋受到烟熏影响,触发了涉案房屋内的消防喷淋装置。事发后,孙赟就近入住酒店,支出酒店住宿费3,292.45元,孙赟因涉案房屋受烟熏、水渍影响尚未修复,且供电服务尚未恢复,故以每月9,000元的价格另行租赁房屋居住三个月,产生房屋租金27,000元,并另支出清洗费8,185元和家具维修费2,000元。上海市浦东新区消防支队于2018年10月15日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时间为2018年9月20日19时15分许,起火部位为XX路XX弄XX栋XX号楼强电间,起火点为XX路XX弄XX栋XX号楼强电间东侧电缆桥架内,起火原因为XX路XX弄XX栋XX号楼强电间内东侧电缆桥架内电缆线故障引发火灾”。2018年11月1日,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居委会、世邦公司等工作人员现场查看涉案房屋,并作《现场勘查记录》。2018年11月,涉案房屋所在的XX号楼恢复供电。后,孙赟自行修复涉案房屋,并返回涉案房屋。因损失赔偿等事宜协商无果,故孙赟诉诸一审法院。 一审中,经孙赟申请,一审法院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火灾后受损修复费用进行司法审价。司法审价结论为:涉案房屋火灾受损后修复费用金额为166,205.11元,司法审价费用10,000元由孙赟垫付。 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审价报告》所载修复部位与居委会、世邦公司等工作人员所作《现场勘查记录》受损部位基本一致。 本次火灾事故起火点的电力设备系由中江公司负责采购并安装施工。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通过公开开庭审理,经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并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后,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受损责任的厘清及具体损失的确定。 (一)关于事故责任的认定 1.关于孙赟的责任认定。孙赟为涉案房屋的产权人,电力公司、中江公司、世邦公司分别为涉案房屋的供电企业、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上海市浦东新区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对本案的起火时间、部位、起火点、原因等作出认定,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法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的起火点位于涉案房屋的分户计量表前,孙赟作为涉案房屋的业主并无检查或维护义务,无证据证明本次火灾事故系因孙赟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的行为所致,难以认定本次火灾事故与孙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并无证据证明其对本次火灾事故存在过错,故孙赟对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及涉案房屋等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2.关于电力公司的责任认定。孙赟认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六十条“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表和分户计量表前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的责任”。据此,孙赟认为电力公司负有维修养护的职责,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 电力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等规定,分户计量表前设施是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的房屋附属设施,全体业主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的义务和责任。另根据原电子工业部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据此,电力公司认为其不应当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此外,电力公司还认为,孙赟所依据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与物权法相关条款存在冲突,应适用物权法相关规定。 法院认为,首先,电力公司作为供电专业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分户计量表和分户计量表前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的责任。该维修养护责任系电力公司的法定责任,与物权法所规定的全体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并无冲突。其次,电力公司作为供电专业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分户计量表和分户计量表前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和养护责任,但供电专业单位的维修、养护责任应当严格依法限定在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范围以内,不宜对上述责任范围作无限扩大。再次,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电力公司在事发前接到涉案电缆线等电力设备的报修通知,也无证据证明电力公司存在应修未修的情形,且现有证据亦无法证实电力公司疏于养护导致涉案房屋存在供电不正常等情形,故难以认定本次火灾事故与电力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电力公司对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及涉案房屋等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3.关于中江公司的责任认定。孙赟认为,电缆线的采购和安装施工均系由中江公司负责,中江公司作为采购方并未出具相应的合格检验报告,也未按照行业标准进行电缆线的安装固定。结合本案中《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点、起火原因的认定,孙赟认为中江公司应当对本次火灾事故及其损失承担责任。 中江公司认为,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符合各项规范,并经验收合格,电缆线起火原因为电缆线故障系排除其他原因后所得结论,并不能直接证明电缆线存在质量或安装问题,世邦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本次火灾事故及其损失负责。此外,涉事电缆线等电力设备的采购和安装施工均系由案外人上海B有限公司实施,故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责任。据此,中江公司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中江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开发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的合同约定,确保其向孙赟交付的涉案房屋能够安全和正常的使用,也应当确保包括涉案配套电缆线在内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本案中,涉案电缆线等电力设备系由中江公司负责施工。涉案房屋于2012年竣工并全装修交付,于****年**月**日出生本次火灾事故。结合本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本案的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以及涉案小区的交付时间、起火时间、涉案电缆线使用时间等因素,并参考建筑用电线和电缆推荐性国家标准,实难采信中江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因此,中江公司应当对本次火灾事故及其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中江公司所作关于由案外人上海B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抗辩,并不能成为孙赟与中江公司间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也不影响中江公司向孙赟承担责任。关于中江公司与案外人上海B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本案不作处理,中江公司可另案主张。 4.关于世邦公司的责任认定。孙赟认为,世邦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对小区的设施、设备安全负有维护义务,其管理不力,造成严重火灾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世邦公司认为,起火点为表前设施,对于因不锈钢桥架内电缆线质量、温度等原因而导致的火灾,其并无管理职责,也并非该设施设备的维护单位。事发后,物业公司积极协调处置,并无处置不当等行为,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另根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维修养护义务”。本案中,世邦公司作为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结合本案具体案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世邦公司对涉案房屋所在的XX号楼强电间内东侧电缆桥架的检查和维护负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未发现因世邦公司疏于管理致使涉案房屋所在的XX号楼强电间内东侧电缆桥架内附近存在随意堆物等火灾隐患,未发现世邦公司在本次火灾事故中存在疏于消防设施维护和疏于消防通道管理等情形,且世邦公司在本次火灾事故发生后处置尚属及时,未因处置不当致使事故损失扩大。因此,世邦公司对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及涉案房屋等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二)关于事故损失的确定 1.关于涉案房屋修复费用的认定。虽涉案房屋已经修复,评估单位系按照孙赟陈述的受损部位确定,但与孙赟实际支出基本一致,且与居委会、物业工作人员的相关记录并无矛盾,法院予以采信。 关于涉案房屋地面大理石修复费用,评估机构经勘察认为,室内大理石地坪等仍存在黑色残留痕迹,其考虑到长期存在会对装饰面与人体产生不可预测的变化,故建议更换。鉴于此,综合考虑本案涉案房屋的具体情况,法院对孙赟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2.关于孙赟租金损失、住宿费用的认定。火灾事故发生后,孙赟及家属被应急消防人员疏散,故孙赟携家人就近入住宾馆,尚属必要。因涉案房屋受烟熏、水渍影响需要修复,且涉案房屋所在XX号楼的供电服务于2018年11月才恢复,故孙赟携家人另行租赁房屋三个月亦属必要。根据本案案情,综合考虑到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市场价值、市场租金价值、所在小区环境及孙赟日常生活习惯等因素,另结合其住宿费用及所租赁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租金等情况,孙赟上述入住宾馆和租住房屋的行为尚属合理,并未扩大损失。 3.关于孙赟清洗费用、家具维修费用的认定。本案中,火灾事故引发涉案房屋内的消防喷淋设施,上述水渍及烟熏等导致孙赟产生清洗费用、家具维修费用等相关损失。法院认为,清洗费用、家具维修费用等损失的产生与本次事故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孙赟向法院提供了其该项诉请的相关消费凭证,法院对此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作出判决:一、中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孙赟房屋修复费用(含房屋地面大理石修复费用)166,205.11元、住宿费用3,292.45元、房屋租金27,000元、清洗费用8,185元、家具维修费用2,000元,合计206,682.56元;二、驳回孙赟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计2,200元,司法审价费用10,000元,合计12,200元,由中江公司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都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房地产开发商应对包括配套设施在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承担责任,确保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保修期是指开发商向购房者出售商品房时承诺的对该房屋因质量问题而出现故障时提供免费维修的时间段。“保质”与“保修”显属不同概念,开发商的质量保证义务,并不因保修期届满而消弭。对于如电缆线、给排水管道等需要维持长期使用状态、且事关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的配套设施,开发商的质量保证义务更不能仅以保修期为限。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电缆线的正常使用寿命应长达数十年,但在本案中,由中江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在交付后仅6年即因电缆线故障引发火灾,给包括孙赟在内的众多业主造成财产损失,中江公司却至今不能举证证明其在开发建设涉案房屋时安装的电缆线符合应有的标准。因此,在现有证据条件下,实难认定中江公司对火灾的发生无任何过错。一审据此判令中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至于孙赟、电力公司及世邦公司各自有无过错、应否担责,一审阐释已详,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江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由上诉人上海中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潘兵 审 判 员 娄永 审 判 员 刘佳
法官助理 胡哲 书 记 员 胡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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