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7723号
原告:上海协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徐善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曦,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122号。
法定代表人:梁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栋,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骅,女,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弘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2299弄28-6号二层会所。
法定代表人:王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瞳,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协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被告上海弘象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协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倪 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官建东
书 记 员 董文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