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上海协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7723号
原告:上海协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徐善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曦,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122号。
法定代表人:梁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栋,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骅,女,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弘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2299弄28-6号二层会所。
法定代表人:王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瞳,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协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被告上海弘象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协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倪 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官建东
书 记 员  董文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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