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升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万能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升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16504号 原告:厦门万能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龙山南路84号海峡两岸龙山文化创意产业园4号楼2层17**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62806313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厦门升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37号301**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3043256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厦门万能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升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厦门万能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万能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暂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万能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