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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美亚榕安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升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2民初1353号之二 本院对原告福建美亚榕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升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2)闽0102民初1353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闽0102民初1353号民事调解书中第1页第八段第三行括号中内容更正为“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21年4月18日至2021年11月29日,以3777215.56元为基数,按照每逾期1日0.03%计算;自2021年11月30日至2022年1月11日,以3277215.56元为基数,按照每逾期1日0.03%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1月11日为296255元,应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特此补正。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