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升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23460号之一 原告: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66679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升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3043256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如,女,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升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