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南漳县汇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执异713号
异议人(第三人):南漳县汇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便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家军。
申请执行人:宜昌瑞泉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一路**
法定代表人:徐幸福。
被执行人:湖北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武汉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奥泰综合楼********iv>
法定代表人:代国波。
本院执行(2012)鄂武汉中执恢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宜昌瑞泉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泉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南漳县汇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对本院(2012)鄂武汉中执恢字第00016号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汇丰公司请求撤销本院(2012)鄂武汉中执恢字第0001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终止对汇丰公司的执行。事实与理由:汇丰公司与被执行人建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到期债务,尚存在重大争议。因此汇丰公司没有法定的协助义务,更不应当作为被执行人直接被执行。一、案涉工程虽然是汇丰公司与被执行人签订的协议书,但汇丰公司与被执行人之间对于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均存在争议,至今没有完成结算。结算后汇丰公司是否差欠被执行人工程款不确定。本院在没有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况下,对汇丰公司账户采取冻结措施,违反法律规定。二、汇丰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收到南漳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要求汇丰公司工程款的主体是曾超科而不是被执行人。经汇丰公司查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显示案涉工程是曾超科挂靠被执行人名义承揽的工程。虽然该案尚未作出判决,但相关的司法解释已规定了实际施工人的实体权利,作为发包人的汇丰公司有义务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直接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清偿责任。三、疫情过后,各行各业均处于恢复期,汇丰公司经营也处于困难时期,账上资金系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和偿还银行利息,法院的执行行为损害了汇丰公司的合法权益。
瑞泉公司辩称:汇丰公司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多次承认差欠建通公司工程款,在法院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根据汇丰公司2020年7月23日向法院的回函中自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已审计完毕,确认汇丰公司欠付的工程款金额是1985余万元,支付期限已到,属于建通公司对汇丰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至于曾超科并不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而是建通公司的员工,即使存在实际施工人也只能向建通公司主张债权,汇丰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对建通公司的债务在应付未付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直接责任。汇丰公司有足够的资金和实力,可以支付建通公司的到期债权1985余万元,而本案债权仅263余万元,不存在影响汇丰公司企业生存的问题。请求依法驳回汇丰公司的异议。
建通公司述称:同意汇丰公司的异议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次债务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中止执行。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曾超科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在执行异议程序中应不予审查。
经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江汉支行诉被告武汉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2月24日作出的(2003)武经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江汉支行于200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04)武执字第338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武汉市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6年8月24日裁定对(2003)武经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2009年本院依职权对该案恢复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遂于2009年6月23日裁定终结(2003)武经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2011年2月25日,本院作出(2011)武执裁字第00048号执行裁定,将本院(2004)武执字第338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江汉支行变更为瑞泉公司。
2012年2月15日,瑞泉公司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12)鄂武汉中执恢字第00016号立案受理。
2012年3月7日,建通公司在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将原公司名称“武汉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北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2012年5月25日,本院作出(2012)鄂武汉中执恢字第000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03)武经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11月20日,据瑞泉公司提供线索,被执行人建通公司在第三人汇丰公司有到期债权,本院向汇丰公司送达(2012)鄂武汉中执恢字第00016号通知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通知汇丰公司自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瑞泉公司履行对被执行人建通公司的到期债务3457717.65元,不得向被执行人建通公司清偿。汇丰公司收到上述通知后未提出异议。
2020年7月23日,汇丰公司向本院提交《关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执恢字第00016号通知书的回函》,该函件载明内容概述如下:一、2016年和2017年建通公司分别与汇丰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承建了涌泉污水处理石土建及管网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为5657.4746万元,前期已支付工程款3906.8802万元。经审计审定后工程结算款为5452.253408万元,尚余工程款1545.373208万元未支付。二、承建工程系南漳县人民政府投资的污水处理工程,在承建过程中因承建公司资金不足,由南漳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漳建投公司)担保为建通公司贷款1800万元,该公司用该工程款作为反担保。贷款到期后,建通公司无力偿还,银行直接扣划了南漳建投公司的资金进行了代偿,该工程款应优先偿还该笔代偿资金。三、汇丰公司先后收到襄阳中院、襄阳市樊城区法院、洪山区法院、武汉中院四家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共计要求汇丰公司协助执行1241.197565万元。所有法院的法律文书,汇丰公司都应执行,但若不统一协调将损害汇丰公司利益,请求将案件提级或委托一个法院统一执行。
2020年8月4日,本院作出(2012)鄂武汉中执恢字第0001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以汇丰公司在收到本院2019年11月20日向该公司送达的(2012)鄂武汉中执恢字第00016号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间内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且未自动履行为由,裁定:一、对被执行人建通公司在第三人汇丰公司(未提异议)的人民币2639319.63元予以强制冻结;二、冻结第三人汇丰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账号为174352010********的存款人民币2639319.63元。汇丰公司由此提出上述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系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已向该第三人直接送达履行通知,且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据此,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向第三人汇丰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瑞泉公司履行对被执行人建通公司的到期债务3457717.65元,不得向被执行人建通公司清偿;在汇丰公司未提出异议情况下,对其银行账户存款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汇丰公司请求撤销本院(2012)鄂武汉中执恢字第0001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之规定,汇丰公司在本院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后提出对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债权是否到期以及债权数额多少的异议,系主张被执行人建通公司对其不享有到期债权,属对到期债权执行的实体异议。无论异议是否成立,本院不对其实体异议进行审查。在案涉到期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之前,本案应维持执行现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南漳县汇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二、不得对南漳县汇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周晨
审判员  徐文
审判员  吴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小铭
书记员谭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