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24民初1744号之二
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对原告***与被告南漳县汇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鄂0624民初17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鄂0624民初17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法定代表人:刘家军,系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补正为“法定代表人:刘家军,系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登成,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 判 长 邱德汉
人民陪审员 周善强
人民陪审员 刘厚全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章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