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破申69号
申请人: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70号。
法定代表人:俞国荣。
被申请人:浙江泓润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南街道街亭村。
法定代表人:郑云。
本院在执行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泓润园林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浙江泓润园林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浙江泓润园林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通知了被申请人浙江泓润园林有限公司,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浙江泓润园林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8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生产、批发零售绿化苗,花卉,经济林造林苗(具体经营项目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核定的为准);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批发零售园林机械设备及工具、建筑材料(除竹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8年4月3日,本院作出(2018)浙0681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申请人应对郑云、蔡建丽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43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因被申请人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18)浙0681执60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被申请人在本院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的债权已由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予以证明。现被申请人不能清偿申请人的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故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并同时指定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泓润园林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泓润园林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斯丽英
审判员 荣文华
审判员 周 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