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6执3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浙江泓润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组织机构代码5729256-5。
法定代表人:郑云。
被执行人:郑彬,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孙巨浪,男,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陈桑桑,女,199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杨伟将,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与浙江泓润园林有限公司、郑彬、孙巨浪、陈桑桑、杨伟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杭仲(金)裁字第0005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浙江泓润园林有限公司、郑彬、孙巨浪、陈桑桑、杨伟将未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仲裁委员会(2015)杭仲(金)裁字第00052号裁决书一案由诸暨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魏晓法
审 判 员 胡云水
代理审判员 俞金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