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602执3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绍兴春绿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斗门村,组织机构代码:583551938。
法定代表人胡军。
被执行人浙江泓润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亭镇街亭村,组织机构代码:57292561-5。
法定代表人郑云。
申请执行人绍兴春绿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泓润园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602民初10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绍兴春绿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01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泓润园林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043712元。被执行人浙江泓润园林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2837.12元,诉讼费709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浙江泓润园林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告知书,被执行人浙江泓润园林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泓润园林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泓润园林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有效可供执行的工商、车辆、房产、证券信息;本院执行干警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无果,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泓润园林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次执行到位金额0元。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将被执行人浙江泓润园林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浙江泓润园林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平
审判员 赵志明
审判员 陈宝良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