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泓润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681执97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8月4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浙江泓润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街亭镇街亭村,组织机构代码:57292561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孙巨浪,男,1988年6月3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女,1990年4月24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住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泓润园林有限公司、**、孙巨浪、***、**将商事仲裁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系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杭仲(金)裁字第00052号仲裁裁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陈波
代理审判员周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