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681执67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29号。
主要负责人:***,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景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马剑镇平阳村。
法定代表人:章元信。
被执行人:浙江泓润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亭镇街亭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章元信,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女,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景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泓润园林有限公司、章元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制作(2017)浙0681民初4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浙江景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被执行人浙江泓润园林有限公司、章元信、***、***、**应对被执行人浙江景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执行人浙江景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泓润园林有限公司、章元信、***、***、**承担案件受理费1421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7679.9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景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泓润园林有限公司、章元信、***、***、**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景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泓润园林有限公司、章元信、***、***、**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及***的股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浙江景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泓润园林有限公司、章元信、***、***、**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本院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执行人知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景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泓润园林有限公司、章元信、***、***、**现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681执67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晖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