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东晟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大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川东晟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5民初14343号
原告:重庆大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新溉大道890号5幢1单元13-4,组织机构代码05036945-5。
法定代表人向雪,该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资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川东晟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县南外镇杨柳工业配套园区B1-2-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大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川东晟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大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大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大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彭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