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2312号之一
原告:连云港金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瀛州南路东侧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111号锦江大厦20-2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连云港金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临洪大道20-1号。
原告连云港金驰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连云港金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连云港金驰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金驰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金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40元减半收取500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坤瑞
二〇二二年十月一日
书记员 陈婉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