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03民初2590号
原告:连云港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新浦区丁字路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仲桂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林,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南路香溢世纪花城综合B楼419-425号办公房。
法定代表人:任礼志,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5月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连云港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苏静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