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6725号
原告:连云港香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孔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刘素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连、李莲芯(实习),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玉龙路4-55号。
被告:江苏苏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南路香溢四季花城综合B楼419-425号办公房。
法定代表人:任礼志,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香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香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香城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香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8800元(原告连云港香城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连云港香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娜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洪田田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