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724财保56号
申请人江苏赛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灌南县昌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灌南县文昌苑东区1号楼104室;2号楼103室、109室;11号楼2-502室;32号楼103室、104室、112室、201-221室(21套)、301室、302室、303室、311-325室(15套)、401-425室(25套)、510-522室(13套)、524室、525室;33号楼401室、301室、104室;35号楼301-325室(25套)、401-425室(25套)、505-517室(13套)、519-525室(7套);28号楼103室别墅;30号楼101室别墅;31号楼103室别墅;被申请人在建行灌南县支行账号为32×××43上的存款835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其购买的保险金额为5035万元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称,其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公司按合同履行,但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被申请人尚欠其公司工程款5030万元。现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灌南县文昌苑东区1号楼104室;2号楼103室、109室;11号楼2-502室;32号楼103室、104室、112室、201-221室(21套)、301室、302室、303室、311-325室(15套)、401-425室(25套)、510-522室(13套)、524室、525室;33号楼401室、301室、104室;35号楼301-325室(25套)、401-425室(25套)、505-517室(13套)、519-525室(7套);28号楼103室别墅;30号楼101室别墅;31号楼103室别墅;被申请人在建行灌南县支行账号为32×××43上的存款835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灌南县昌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灌南县文昌苑东区1号楼104室;2号楼103室、109室;11号楼2-502室;32号楼103室、104室、112室、201-221室(21套)、301室、302室、303室、311-325室(15套)、401-425室(25套)、510-522室(13套)、524室、525室;33号楼401室、301室、104室;35号楼301-325室(25套)、401-425室(25套)、505-517室(13套)、519-525室(7套);28号楼103室别墅;30号楼101室别墅;31号楼103室别墅。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灌南县昌泰置业有限公司在建行灌南县支行账号为32×××43上的存款83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赛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迎春
书记员 孙家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