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赛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赛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财保22号 申请人:江苏赛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新莞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下新河集镇湖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赛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2万元。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2万元。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江苏赛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金昌大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