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92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地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的(2019)赣0192民初14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地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省地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仍欠申执行人南昌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810643.9元、资金占用费69883元(暂计至2019年10月22日)、迟延履行利息18343元(暂计至2019年10月22日止)、案件受理费17878.5元、保全费5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9235元,共计:1960983.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江西省地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6098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姬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