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1民初7792号
原告:江西省地元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孟某,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原告江西省地元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孟某、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湖北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孟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