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科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科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227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
被执行人:福建科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开国。
本院在执行***与福建科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晋0227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362059.13元,支付违约金6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18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科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开国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原址无人签收,后我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与我院联系。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两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控,通过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委托被执行人单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经向莆田市城厢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于2018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晋0227执16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 贵
审判员 贺 平
审判员 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军